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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本市各區公所運
    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促協金)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本市各區公所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以下簡稱促協金執行
    要點)規定之運用範圍提報計畫。
    台電公司直接補助本府之各項促協金,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查本府
    所屬機關提報之促協金計畫是否符合促協金執行要點之運用範圍後,
    送台電公司審議。
    台電公司直接補助本市各區公所之各項促協金,本市各區公所應確實
    依地方需求提報促協金計畫,並得設置委員會審議各項促協金後,送
    台電公司審議。


三、促協金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地點、目的、範圍、金額、計畫施行說
    明及預估效益等資料。


四、各項促協金預算,編列原則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向台電公司依促協金執行要點撥付本市各區公所促
      協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申請撥付發電年度促協金與輸變電促協金,其
      歲入預算編列於本府經濟發展局,歲出預算編列於各執行機關。
  (二)本市各區公所各項促協金,其歲入及歲出預算編列於各該公所。各
      項促協金計畫應配合年度預算,以減少墊付程序。
  (三)各項促協金計畫應依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
      核定額度,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支應。


五、各項促協金計畫之管控原則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負責彙整歲入預算編列於本府經濟發展局各項促協
      金,各執行機關應依計畫期程執行,並回報執行進度及塡報台電公
      司促協金執行概況表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以利申撥次年度促協金。
  (二)本市各區公所各項促協金計畫應依計畫期程執行,並由該公所負責
      追蹤進度及彙整,以利申撥次年度促協金。
  (三)促協金計畫之執行進度得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本市各區公所視各計
      畫案辦理情形函(簽)請執行機關予以督導及獎懲,俾利計畫遂行。


六、於年度終了時,應於當年度決算書上單項獨立列明台電公司各項促協
    金計畫之決算明細。未執行完畢之計畫案,應於每年度決算書上單項
    獨立列明該保留數之執行情形,其決算保留數自年度終了時起已屆滿
    四年仍未實現者,不再保留,並繳回該決算保留數。


七、促協金之執行,應依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促協金之運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要點及促協金各項作業
    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或由本府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