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本市各區公所運
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以下簡稱促協金)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本市各區公所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以下簡稱促協金執行
要點)規定之運用範圍提報計畫。
台電公司直接補助本府之各項促協金,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審查本府
所屬機關提報之促協金計畫是否符合促協金執行要點之運用範圍後,
送台電公司審議。
台電公司直接補助本市各區公所之各項促協金,本市各區公所應確實
依地方需求提報促協金計畫,並得設置委員會審議各項促協金後,送
台電公司審議。
三、促協金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地點、目的、範圍、金額、計畫施行說
明及預估效益等資料。
四、各項促協金預算,編列原則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向台電公司依促協金執行要點撥付本市各區公所促
協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申請撥付發電年度促協金與輸變電促協金,其
歲入預算編列於本府經濟發展局,歲出預算編列於各執行機關。
(二)本市各區公所各項促協金,其歲入及歲出預算編列於各該公所。各
項促協金計畫應配合年度預算,以減少墊付程序。
(三)各項促協金計畫應依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
核定額度,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支應。
五、各項促協金計畫之管控原則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負責彙整歲入預算編列於本府經濟發展局各項促協
金,各執行機關應依計畫期程執行,並回報執行進度及塡報台電公
司促協金執行概況表予本府經濟發展局,以利申撥次年度促協金。
(二)本市各區公所各項促協金計畫應依計畫期程執行,並由該公所負責
追蹤進度及彙整,以利申撥次年度促協金。
(三)促協金計畫之執行進度得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本市各區公所視各計
畫案辦理情形函(簽)請執行機關予以督導及獎懲,俾利計畫遂行。
六、於年度終了時,應於當年度決算書上單項獨立列明台電公司各項促協
金計畫之決算明細。未執行完畢之計畫案,應於每年度決算書上單項
獨立列明該保留數之執行情形,其決算保留數自年度終了時起已屆滿
四年仍未實現者,不再保留,並繳回該決算保留數。
七、促協金之執行,應依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促協金之運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台電公司促協金執行要點及促協金各項作業
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或由本府另訂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