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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各項工作之規
    劃、協調與執行作業,特設臺中市政府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
   (二)擬定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計畫。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效。
   (五)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之合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ㄧ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ㄧ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及簡任層級人員一
          人。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三)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十四)資深市民代表二人。
    (十五)相關社會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九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本委員
    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督導
    辦理本委員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簡任層級人員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七、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小組,以推動及策定健康及高齡友善城
    市相關議題。
    各工作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召
    集人核定後派兼之。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九、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產官學代表
    列席或出席。


十、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工作小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十一、本委員會因本要點所定任務而有對外行文需要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


十二、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等
      相關局處應編列推展健康及高齡友善相關計畫預算。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