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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外埔綠能生態園區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外埔綠能生態園區(以下簡稱本
    園區)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在地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依臺
    中市外埔綠能生態園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設臺中市外埔
    綠能生態園區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監督會就本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執行、環境品質監測之成果及其他環
    境保護事項,提出改善建議。


三、監督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外埔區公所區長。
   (二)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區長。
   (三)設籍於回饋里之地方公正人士十三人至十七人。
    前項第三款委員之遴聘,由回饋里里長於本府公告遴聘期間內推薦一
    人至二人建議委員人選,送本府遴聘之。


四、監督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及所屬機關人
    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監督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得補聘(派)。補聘
   (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監督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監督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監督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監督會委員對於審議之事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應依法迴避。


六、監督會工作小組,由環保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監督會相關業務。


七、監督會得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八、監督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諮詢委員列席提供專業意見,或邀請本園
    區營運單位列席說明。


九、監督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監督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監督會所需經費,由本園區回饋金項下支應,並由環保局納入預算
      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