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審查及監督本市各垃
圾處理場所營運階段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運用,依臺中市垃
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年度運用計畫(含變更計畫)審議。
(二)回饋金年度額度分配結果審議。
(三)各區公所年度回饋金執行成果及績效審議。
(四)各區公所年度回饋金執行成果及績效抽查。
(五)其他與回饋運用有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或局長
指派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指派;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聘(派)任或遴聘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七人。
(四)本市回饋地區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人員,由各該機關指派;第三款人員,由本局遴
聘;第四款人員,由本局函請回饋地區公所推薦適當人員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審核各區公所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提送
之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時,各區公所應派員列席說明回饋計畫執行
內容及備詢。
五、本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環境設施大隊大隊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二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環境設施大隊現
職人員兼任辦理事務。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
理。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
八、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內容有變更需求時,區公所應提送變更計畫書
,經本委員會會議審核通過後始得執行。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