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升本府標案執行成效,落實三級管考的制度,建立內部分
層負責、逐級管考機制及管理方針,透過考核作業,以強化市
政建設,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第九點。
三、評核方式:茲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
制考核要點訂定考核指標,據以考評各機關之標案執行績
效。
(一)考核機制:以機關列管標案總案件數為基準,依案件數比例擇定
列入評比之件數,並據此分類組及依標案類別區分工
程案及財物勞務案個別評核,評比各機關辦理標案之
執行績效;考核項目及權重比例依管理機制、執行進
度、加分項目等三項考核指標制訂評分基準表(如附
表)。
(二)考核指標:
1.管理機制:包括年度工程案及財物勞務案標案登錄情形、每月
填報進度情形、機關每月召開標案進度管制會報是
否依限提送資料、機關委員出席率及表現、標案刪
除率、標案期程修正率等。
2.執行進度:包括連續二個月以上進度落後逾百分之十案件數、
每月評比績效等。
3.加分項目(財物勞務案無):包括工程品質成績、工程獲獎實績
、其他具體優缺點等。
四、考核成績計算:依前述考核機制規定分類組及標案類別進行評核,以
考核項目指標及權重分配,個別計算各分項考核項目
得分加總後,即為機關該類別得分。倘機關列管中類
別案件含二種標案類別,考核成績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工程案成績*(工程列管件數/列管總案件數) + 財
物勞務案成績*(財物勞務列管件數/列管總案件數)】
。倘列管中類別案件僅有其中一種標案類別,考核成
績計算方式則為【工程案或財物勞務案成績*(工程案
或財物勞務案列管件數/列管總案件數)】。加總後為
機關年度標案執行績效考核成績,並轉換為序位,由
低至高排定名次。
五、獎懲作業:各機關應以實際辦理標案管制作業及主辦標案之人員為限
,包括各機關標案進度管制會報委員、研考主管、負責推
動標案業務之研考及相關人員等,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第一名:記功一次至多二人
,機關敘獎額度不超過十二次嘉獎。
(二)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第二名:嘉獎二次至多二人
,機關敘獎額度不超過六次嘉獎。
(三)成績八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第三名:嘉獎一次,機關敘
獎額度不超過三次嘉獎。
(四)成績未達六十分且名次為最後三名:申誡一次。
前項懲處,研考人員及主管如已落實管理、宣導及簽辦懲
處等措施,並提出相當文件證明,經簽奉市長核准者,得
不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