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提昇社會福利品質及
責信,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
準(以下簡稱本府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
及項目。
(二)政策性補助: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政策需
要另定之。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社會局當年度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
力、本府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
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
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四、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
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其他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
原則。但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補助新(改、增)建案,應於年度開
始前三個月及當年度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三)政策性案件得依社會局政策推動需要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案件時,應依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
、社會救助、社區發展等項目,檢附應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但經社會局預先統籌分配之案件,不在此限。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受補助單位係屬該法
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者,需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
(二)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2、依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單位,均應檢附公共安全
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3、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
目、金額及核定函。
4、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
5、如符合第五點第二款之身分者,應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6、其他。
七、審查作業:申請補助計畫經社會局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依本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審核作業:
(一)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本府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四)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五)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六)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但經社會局審核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七)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八、財務處理:
(一)設立專戶:申請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會福
利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
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隔年
度一月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
(二)核定撥款:由社會局核定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並填
具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受補助單位於核銷請款時應填具領款收
據並註明專戶帳號、統一編號、受補助單位地址、金融機構名稱
及戶名,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
(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經手人之職章、由社會局撥款入帳
。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請款。
(三)補助款之執行:
1、受補助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用情
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之監辦工
作,由社會局依法令規定核處。
2、社會局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申請單位辦理採購招標案時,應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
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
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經社會局核准後方得辦理,未
提報社會局同意逕予變更者,不予補助該筆經費。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及勻支。
5、計畫執行完成時,應將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連
同其他衍生收入(不含孳息收入)繳回辦理結案。補助款核銷
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
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
。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
用證明。
(四)會計作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同核定公文、領款
收據、支用單據明細表、計畫成果報告,與必要之佐證資料
及社會局規定應附之表單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經費支
用單據,供社會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2、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
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九、督導及考核:
(一)社會局得實地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帳目與計畫執行等相
關情形,並應依據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成果報告辦理書面考核。受
補助單位應配合考核之相關事項,依考核建議進行改善,並得列
入後續補助之依據。
(二)社會局為建立控管機制,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考核受補助單
位經費收支帳目、各項支用單據保存情形,必要時可邀請專家、
學者或業務相關單位人員等,並得委託會計師查核收支帳目等相
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拒絕查核,或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受補助資料供查核
者,依其情節輕重,得停止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
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
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對於各項支用單據有虛報、浮報
、造假,或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
用率低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單位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
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六)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人員酬勞費(含薪資及年終獎金),應以轉
帳方式支付,俾利確認如實給薪及核銷,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
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
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
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給予補
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至五年
內不再給予補助。
(七)違反前款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
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社會工作
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且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公務機關,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執行不力者
應予懲處;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
利類評鑑項目予以獎勵。
(九)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
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社會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受補助單
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社會局。
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依法移送偵辦。
(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並公告之。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