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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局長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或遴聘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學者專家擔任之。

四、本小組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情形隨時召開會議,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六、 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列席。

十、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十一、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不足時應由業務單位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