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電話服務禮貌、專業及效率,以全面提
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測對象
(一)總、分局總機人員。
(二)依單位有無設置總機人員分為甲、乙二組。
1、甲組:秘書室及八分局服務人員。
2、乙組:企劃服務科、稅務管理科、消費稅及管考科、房屋稅
科、土地稅科、法務科服務人員。
三、測試委員、測試小組及工作項目
(一)成立電話服務測試小組,測試委員由受測對象之單位股長中遴
選十二人擔任,每月輪流二名進行電話服務禮貌測試。
(二)企劃服務科視業務需要,得與其他機關合作辦理電話交叉測試
業務。
四、測試方式
(一)每年年初由企劃服務科編製電話服務測試輪值表(如附表一),
每二人一組,每月由電話測試輪值人員對受測對象各測試至少一
人次以上。為保持客觀,各測試人員不得測試所屬單位人員,並
應於測試後填寫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三),於次月三日前送
企劃服務科。
(二)個人測試成績部分,以受測試分機使用人為評分對象。團體成
績部分,以科室、分局為單位,於年終納入各受測試人員每月
分數成績加總平均計算。
(三)電話測試得輔以錄音方式進行,俾為查考、訓練及輔導改進之
依據。
五、測試結果之獎懲規定
(一) 每一受測試者,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良,八十至
八十九分為良好,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普通,未達七十分為劣
,受測成績將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二)每年年終辦理獎勵以激勵士氣
1、團體部分:全年平均分數在九十分以上之單位,依各 組績
優名次辦理獎勵並公開表揚。
(1)甲組:取前三名之績優單位,分別頒發新臺幣(以下同)
二千五百元、二千元及一千五百元等值獎品。
(2)乙組:取前二名之績優單位,分別頒發二千元及一千五
百元等值獎品。
2、個人部分:分為總機人員及服務人員。
(1)總機人員:由企劃服務科於年終時,依各測試委員提供之
測試成績加總計算平均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且
全年受測次數達六次以上者,擇最優一名,頒
發八百元等值獎品乙份,並於內網及網站公告
,以資激勵。
(2)服務人員:由企劃服務科每月依各測試委員提供之測試成
績擇最優一名,頒發八百元等值獎品乙份,獲
獎者每年以領取一次為限,並於內網及網站公
告,以資激勵。
(三)個人測試成績未達九十分者,於內網公布所屬單位、被測試者
姓名,直屬股長應對其加強訓練後,於十日內填報改善缺失辦
理情形表(如附表四)送企劃服務科彙整;未達八十分者,應
參加電話禮貌再訓練課程,並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