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財產管理及內部控制
,特訂定本規定。
二、作業單位及人員:
(一)本局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單位為秘書室。
(二)本規定所稱財產管理人員: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之人員;財
產保管(使用)單位:指保管(使用)財產之單位;財產保管人員:
指保管(使用)財產之人員。
三、財產保管(使用)規定:
(一) 秘書室與財產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
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二)各單位之財產,為個人使用者,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為共同使
用者,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為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
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三) 各單位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並按照秘書室之財產移交清冊點交,財產接交人員應確實點
收財產並作好妥善保管之責。
(四)各單位之財產有移轉或異動需求時,應即時通報財產管理人員辦
理財產移轉相關作業,並按照財產保管人移轉單移轉財產,財產
移入保管人應確實點收財產並作好妥善保管之責。
(五)各單位同仁離職前,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確實移交在職同仁,
並將離職檢核表交於財產管理人員核章前,繳交已核章之移交清
冊予財產管理人員確認,如有短缺且未賠償者,不發給離職證明
文件,並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六)秘書室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全面盤點一次,並作成
盤查(點)紀錄,以妥善管理公有財產。
(七)財產盤點作業:
1.辦理全面初盤:
(1) 秘書室內網公告財產盤點作業期程,各分局應自行印製該分
局之財產盤點清冊,並指派專人協助財產保管 (使用)人辦
理全面財產盤點作業,應確實依清冊盤點財產,財產保管(
使用)人員於清冊上核章確認保管現況後,各分局應依限將
已核章之盤點清冊便簽檢送秘書室事務股彙整,總局各科室
則由本室派專人辦理。
(2) 各單位盤點過程如有財產異動,應即時告知秘書室辦理財產
變更移轉,各分局重新印製財產盤點清冊辦理盤點事宜,總
局財產異動由本室辦理。
2.辦理全面盤點:
秘書室會同會計室及政風室,依已核章財產盤點清冊至本局各
單位辦理全面財產盤點。各分局應派專人協助作業,財產保管
人員應確實點明財產所在並與財產盤點人員核對財產編號。
(八)財產保管(使用)單位及保管(使用)人員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
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九)各機關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保管(使用)單位妥善保管,秘書室
按照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編號製作黏貼標籤,標籤之質料,須
經久耐用,標籤應黏貼於財產明顯處,財產保管人員應隨時注意
標籤之完整性,如有破損應儘速告知財產管理人員更新。
(十)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向保
險機構投保。
(十一)財產保險之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必要
時得以市價計算。
(十二)秘書室得於財產管理單位於財產保險到期前,得視需要辦理續
保手續。
(十三)貴重財物應集中保管於鐵櫃並上鎖。
(十四)各公務汽機車保管 (使用) 單位及保管 (使用) 人員對使用中
之公務汽機車,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保管單位應隨時注意公
務車使用停放情形,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亦不得
於非公務需求時使用,非上班時間應停放於指定地點,並做好
自身防竊措施,以有效降低失竊率。
(十五)強化全員警覺意識並加強維護宣導。
(十六)若有因安全管理執行不力而造成財產損失,應追究相關失職人
員責任。
四、各單位經管財產報廢、變賣作業流程:
(一) 財產報廢作業流程:
應由財產保管(使用)需求單位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相關規
定簽請局長核准報廢,檢附財產報廢單(如附件1)並會知秘書室,
奉核後將相關文件影本(含附件)交由秘書室辦理後續報廢事宜,
考量保管收納場所,未經秘書室同意,勿先行送回總局。
(二) 財產變賣作業流程:
秘書室辦理年度已報廢財產變賣作業時,由各分局填報已報廢變
賣財產/物品變賣明細表(如附件2),經秘書室彙總簽請局長核准
變賣後,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
理原則」續辦理變賣相關事宜,各分局之報廢財物由財產保管(
使用)單位妥善續管至完成變賣作業。
五、其餘財產管理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注
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