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合法查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
供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勞
工保險、國民年金給付、勞工退休金等資料(以下簡稱勞保局資料)及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集保資料,和讀取國稅資料
庫房地合一土增稅開徵檔、房屋交易檔(以下簡稱房地交易資料),避
免人為疏失、舞弊、洩漏等不當使用,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
定。
二、依據: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與臺中市政府「
應用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要點」、「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料管理要
點」及一百零六年度全國各稽徵機關第三十次清欠業務聯繫會議決議
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程式進館單。
三、查調單位:因業務需要查調健保、勞保局、集保及房地交易資料之總
局各單位及分局。
四、稽核單位:政風室及稽核科。
五、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經授權得查調之人員。
(二)查核人員:為查調人員之股長,無股別者為單位主管。
(三)稽核人員:政風室及稽核科複核查調作業之人員。
六、查調作業
(一)查調單位應指定查調人員專責處理。
(二)資訊科負責查調權限之設定、配賦等作業,相關申請表單至少保
存一年。並應定期辦理帳號清查,檢視使用者權限之妥適性。
(三)查調人員之查調權限與帳號之申請、註銷規定如下:
1、經財政部財稅內網(以下簡稱財稅內網)查調者,應於該平臺
線上申請、註銷權限,並經查調單位主管核准。
2、經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化政府
平臺)查調者,應填具健保、勞保局中介服務使用者申請書申
請、註銷權限,並經查調單位主管及局長核准。
(四)查調程序如下:
1、查調人員自行經由財稅內網及電子化政府平臺查調資料時,
應按查調鍵項、日期時間、原因列印查調申請清單一式兩份
陳核至股長,無股別者陳核至單位主管,並應將查調資料妥
為保存及保密,於次月初送查核人員查核。
2、查調人員透過「應用系統程式需求暨賦稅資料庫資料複製管
理申請表」請資訊科挑檔,如需勾稽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
者,由資訊科挑檔人員就挑錄之身分證字號匯入查稽核作業
管理系統產製查調申請清單一式兩份送查調單位陳核至股長
,無股別者陳核至單位主管,並應將查調資料妥為保存及保
密,於次月初送查核人員查核。
七、查稽核作業
(一)查核作業:
1、經由財稅內網及電子化政府平臺查調資料者,資訊科每月十
日前,分別產製上月份資料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件數統
計清單各一式兩份,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
2、透過「應用系統程式需求暨賦稅資料庫資料複製管理申請表
」挑檔勾稽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者,資訊科每月十日前,
由查稽核作業管理系統就上月份查調資料產製查調紀錄清單
及查調紀錄件數統計清單各一式兩份,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
員。
3、查核人員應於接獲資料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件數統計清
單十五日內,按月逐一核對與查調申請清單是否相符,並將
查核情形填註於查調紀錄清單、簽章及加註日期陳核至單位
主管後,其中一份連同佐證資料裝訂成冊由查調單位自行保
管,以提供稽核運用,另一份不含佐證資料回送資訊科備查
。
(二)稽核作業:
1、經財稅內網與電子化政府平臺及透過「應用系統程式需求暨
賦稅資料庫資料複製管理申請表」挑檔查調資料者,政風室
每年一、七月辦理稽核;稽核科每年四、十月辦理稽核。
2、稽核比率
(1)自財稅內網查調資料者,資訊科由電腦按當次定期稽核前
三個月查調總件數隨機抽核百分之三,且不得少於十件,
產出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查調單
位查核人員。
(2)由電子化政府平臺查調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者,資訊科
按當次定期稽核前三個月查調總件數全數產製查調紀錄清
單及查調紀錄件數統計清單,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
(3)透過「應用系統程式需求暨賦稅資料庫資料複製管理申請
表」挑檔查調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者,由查稽核作業管
理系統按當次定期稽核前三個月查調總件數隨機抽核百分
之三,且不得少於十件,產製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件
數統計清單,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
3、查核人員應於接獲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件數統計清單十
五日內,將初審情形填註於「使用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
集保資料及房地交易資料之自行稽核報告表」,併同佐證資
料陳核至單位主管後,以科室為單位移請當次稽核單位辦理
複核,稽核人員應於接獲完成初審之自行稽核報告表後,將
複核情形陳請局長核閱;稽核單位複核後,稽核報告表連同
佐證資料回送資訊科備查。
4、使用者帳號及權限清查:
(1)財稅內網:由資訊科機器操作股依本局「使用者帳號及權
限管理作業說明書(MS-3-02) 」規定,列印使用者角色關
聯清單移由使用者核對並確認後,辦理權限異動及刪除閒
置帳號。
(2)電子化政府平臺:依臺中市政府「應用健康保險資料管理
要點」、「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料管理要點」規定,
由資訊科每年辦理一次以上使用者帳號及權限清查。
(三)查(稽)核工作紀錄及佐證資料保存年限:
1、財稅內網:依「稅務機關使用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保留
七年備查。
2、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依臺中市政府「應用健康保險資料管
理要點」、「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料管理要點」規定,
保留五年備查。
八、安全管制
(一)查(稽)核作業過程中,若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與本作業規定等異
常使用情事者,應即會同政風室或由政風室查明相關責任後簽報
局長核辦。
(二)發現人員帳號、密碼有漏洩之虞時,應立即通報查調單位主管處
置,以免資料外洩。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應基於公務需要行使查調作業,其查調目的、查調
鍵項及相關法令依據應具關聯性及必要性,嚴禁公務以外目
的使用。
2、查調人員對經授權取得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僅供原申請目
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或複製,並應防止資料外洩;其所屬
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3、查詢資料完竣後,如有併案或附卷必要,應妥善保管。紙本
應以密件方式歸檔保存或立即辦理銷毀;電子檔應有存取權
限控管。
4、查調人員應親自執行查調作業,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5、查調作業暫停或結束應即關閉作業登出使用系統,以避免帳
號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調。
6、帳號、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放置或張貼於明顯處所,並嚴
禁共用同一作業帳號及密碼。
7、查調申請文件、查(稽)核使用表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作廢時,
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不得外洩。
8、資訊科應定期備援查調紀錄檔
(1)財稅內網: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下載前一年度全部查調健
保資料、勞保局資料紀錄檔,並燒錄光碟保存七年備查
。
(2)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按月下載存檔,彙整一年後燒錄
光碟保存五年備查。
(四)查調人員查調之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個人資料
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
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