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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纖維工藝博物館蒐藏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審議文物蒐藏相關事項,
    特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纖維工藝博物館蒐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館蒐藏(購買、捐贈、分級、轉移、交換、維護保
    存等)、暫管等相關事宜,並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本館蒐藏管理政策及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得由本會建議之。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指定簡
    任以上主管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纖維工藝展演中心主任擔任;置
    委員若干人,由本局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四分之一委員為新任
    ;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委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斟酌其專長遴聘之: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相關藝術、工藝、人文與人
         類學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相關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卓越者。
   (三)從事專業藝術或工藝創作,成就卓越者。


五、本會委員應視審議內容每次邀請五至七人參加,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委
    員之專業符合審查物件類別,並有應邀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六、本會會議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本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視
    議案之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本館人員列席諮詢。


八、本會委員應依相關之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會
    議及表決,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九、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經本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