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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辦理東勢區(明正里除外)區民身故喪葬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東勢區(明正里除外)區民受限於石岡壩水資源保護區,日常生
    活、周邊環境與經濟發展影響甚鉅,依據自來水法第12-2條第3項規
    定,訂定區民身故喪葬補助(以下稱喪葬補助)要點,提供處理喪葬事
    宜之補助。


二、本要點所稱身故區民,係指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之區民且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者:
   (一) 連續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滿四個月以上者。
   (二) 父或母為符合前款區民其新生兒(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
        明正里除外)。
   (三) 結婚未滿四個月者,其夫或妻一方為符合第一款區民,其配偶已
        完成結婚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者。
    前項第二、三款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三、補助標準:.
   (一) 一般區民: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區民,由遺屬提出申請
        書並檢具收據,經本所核定後給予區民身故喪葬補助,以實支實
        付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為限。
   (二) 冊列本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
        區民,其喪葬補助項目僅限棺木、骨灰罈等二項,由遺屬提出申
        請書並檢具收據,經本所核定後給予區民身故喪葬用棺木、骨灰
        罈費用補助,以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為限。
   (三) 獲本市同性質之喪葬補助項目不得重覆領取。


四、申請喪葬補助之遺屬順位如下:
   (一) 配偶。
   (二) 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三) 孫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四) 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五) 兄弟姐妹: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六) 祖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前項第二至六款如推派一人代表申請,或由同順位申請人全體共同申
    請,除備妥第五點規定所定文件外,尚需加附身故者原始戶籍謄本正
    本及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五)。
    區民身故時無第一項各款遺屬者,得由實際代為處理喪葬事宜之親屬
    代表申請,除備妥第五點規定所定文件外,尚需加附身故者原始戶籍
    謄本正本、相關證明親屬關係戶籍謄本正本。


五、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符合第二點之設籍本區(明正里除外)區民身故後,申請人(依優先順
    位)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所社會課、本區各里辦公處等提出申請喪
    葬補助,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會計程序後,俟上級回饋金補助款核
    撥入庫後始給予喪葬補助:
   (一) 申請表(附件一)。
   (二) 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四) 領款領據(附件二)及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1.收據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 買受
        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2.收據品名皆需註明死亡者姓名及殮葬費用。
      3.冊列本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
        區民,其收據品名僅限棺木、骨灰罈等二項。
   (五) 申請人印章。
   (六)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七)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或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八) 切結書(配偶申請者免附) (附件三)。
   (九) 委託書(附件四)。(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明及印章)
   (十) 其他由本所認定應備相關文件。


六、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督導及考核:
   (ㄧ)申請人有虛偽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重複或虛偽不實申領補助,致本所受損害者,本所除依法追回已
       請領之喪葬補助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岡壩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支應並於經費用罄
    後停止申請;倘次年度無石岡壩相關回饋金支應,本補助要點亦隨同
    停止適用。


九、本要點奉核後並自105年01月01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