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費用及低收入戶安
置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住院看護補助(以下簡稱看護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二)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
費用累計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
三、看護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七百五
十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每日之計算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十二小時計,未滿十二小時不予補助;僱請看護員
金額低於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為準,最高不得逾所
定上限。
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及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依申請人當次看
護期間之列冊資格核算。
四、看護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評估證明需僱請看護員照護者得申請
補助。但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
、骨髓移植病房及其他具隔離性質之病房不予補助。
(二)申請人所僱請之看護員,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民法第一
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但在機構收容,並由收容機構服務人
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五、看護補助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戶籍所在地區
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看護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核定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正本(須註
明入、出院日期、入住病房別及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之字樣)
。
(四)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看護員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
、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五)僱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看護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
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等證明文件;如為外國籍之看護員
,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六)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須載明照顧日期、時間起迄、收費單
價及看護費用總金額)。
(七)具領人領據。
(八)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因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
摺、帳戶遭凍結或扣押等其他因素致需開立不劃線支票者,應檢
附開立不劃線支票切結書。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代辦,並檢
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應檢附具領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
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家屬為原則,惟申請人看護費用由機
構、醫院或看護公司代墊者,應檢附代墊切結書具結代墊單位為
具領人。
(十一)申請人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
人申請、具領;如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者,不予補助。
七、安置費用補助(以下簡稱安置補助)對象為臺中市未滿六十五歲非身心
障礙者之低收入戶且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需機構收容安置者。
八、安置補助標準如下:
(一)全月補助機構安置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非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或家屬同意,不得以其他名目增加收費。
(二)社會局社工開案輔導之安置個案,如需技術性管路護理服務,經
社會局派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得另補助管路護理費,每人
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三)安置費及管路護理費計費方式,全月以三十日為計算基準,計算
到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
九、安置補助申請人應於入住本要點合約機構後,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辦理,經審核通過後,溯自申請日生效,補助期間以當年度為原則,
但經社會局社工評估者不在此限。如屆補助期限,申請人仍有安置需
求,應檢附第十點應備文件申請繼續安置,如當年度三月底前未提出
或延遲申請,造成補助中斷,安置費不予追溯補發。
十、申請安置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
診斷書正本(須註明生活無法自理)。
(二)入住機構證明正本。
十一、申請本要點看護補助者,其補助期間不得重複申請安置補助、身心
障礙照顧者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等其他相
同性質之補助。
十二、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要點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會局停止費用補
助,並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
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由社會局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社會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社會局得視
實際情況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