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各區公所、各級
學校配合環保業務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活動,提升環境品質,特制
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市各區公所、各級學校。
三、實施注意事項:
(一)依據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規定係專款專用,不得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節能減碳
相關以外之事項。
(二)每一案補助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則。
(三)申請補助時間:申請補助單位原則須於活動辦理時間十四日前
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補助案應訂有完整活動規劃,計畫書內容審核要件包括:
1、活動名稱(須與空氣污染防制相關)
2、目標或活動宗旨(須和空氣污染宣導相關)
3、活動日期
4、活動地
5、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6、主辦單位(應為本計畫補助對象)
7、參加對象及人數
8、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9、預期成果
10、經費預算:包括經費明細,且詳列需有補助項目經費,並
有單位負責人、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正本簽章。
(五)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
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七)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支出,且須與空氣污染防制有直接關係者;另
申請單位經費明細表應有單位主管、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核章。
五、計畫審核原則:
(一)活動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基金專款專用之原則且符合本計畫之
規定。
(二)本局依據本計畫審核計畫書內容,依權責核定後予以補助。
六、補助款申請及經費審核原則:
(一)受補助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據上須書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
名稱、活動名稱、領據日期、補助金額及立案字號。
2、領據上須有申請單位之名稱及印鑑,並有負責人、會計、出納
等相關人員簽章(學校部分請校長、會計、總務、出納等相關
人員核章)。
(二)補助案件憑證審核:
1、確實依據核定之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若發現有不合
規定或經費支出不符本局核定項目者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應
予追繳並扣除該項目之補助款。
2、活動後一個月內提報工作成果報告三份、收支清單、機關分攤
表及領據送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如該年度同意採就地審
計方式辦理,需檢附核銷領據、收支清單及書面成果報告辦理
核銷。
3、辦理宣導活動業務,如需餐盒每人每餐以不超過八十元為上限
,不得以誤餐費方式發給。
4、活動後一個月內逾期未提送相關成果文件辦理核銷者,將列入
考核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考量。
5、辦理宣導活動後核銷請款時,須提供現場宣導照片或其他佐證
資料,以利後續核銷。
(三)不予補助項目:
1、紀念(宣導)品。
2、交通運輸費、住宿費。
七、本計畫經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通過,簽奉本局局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