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落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方案
之推動及整合,設臺中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及設計思考導入市政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
之跨局、處、會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二)關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及設計思考導入市政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
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及設計思考導入市政工作之推動、協調及
整合等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定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三十人,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十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局長。
(十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局長。
(十五)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民間文化創意產業代表、專家及學者十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依前項第十八款聘任
之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補遴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主任秘書兼任,另置副執行秘
書一人由文化局文化資源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會行政幕僚作業。
五、本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七、本會下設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各局、處、會主管業
務科(組)主管及承辦人員,作為本市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工作溝通聯繫
之窗口,負責管考、推動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及提供跨局、處、會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諮詢、審查之協助。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