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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臺中市都市再生
    及發展委員會各項籌備工作,特設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執行
    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依據市長政見所定都市再生政策方向及內容,研提相
    關法規草案,推動本府與所屬機關都市再生業務,完成臺中市都市再
    生及發展委員會組織架構、綜合規劃、法制作業及預決算處理等相關
    配套籌備工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其餘委員八人,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二)本府法制局副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五)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六)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八)本府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
    理。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並得視實際
    需要召開臨時會。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涉都市再生及都市發展議題業務相關之機關代
    表出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士與會;會議結論應副知市長室、副市長室
    及秘書長室。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小組事務,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兼
    任;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擔任。


八、本小組重大決議應報經本府核定。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