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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流行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
    助辧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流行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申請補助案件。
    (二)流行音樂於臺中市表演活動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三)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補助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局長。
   (二)影音傳播或流行音樂相關產業代表二至三人。
   (三)影音傳播或流行音樂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續聘以一次為限。
    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委員
    會得請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
    之。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