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
士之服務品質,並兼顧用車人員及駕駛員之權益,使各項申訴皆能獲
得妥適處理,特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監督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
(二)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之建議及處理。
(三)上級機關交辦事項之檢討及處理。
(四)各委員提案事項之討論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
任期二年。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四人。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二人。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代表一人。
(五)財經、交通或身心障礙背景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四、本小組委員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並由新任者遞補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組務;並置幹事二
人,協助辦理組務,均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出(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臺中市政府各機
關學校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得以社會局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