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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監督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
    士之服務品質,並兼顧用車人員及駕駛員之權益,使各項申訴皆能獲
    得妥適處理,特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監督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
   (二)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品質之建議及處理。
   (三)上級機關交辦事項之檢討及處理。
   (四)各委員提案事項之討論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
    任期二年。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四人。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二人。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代表一人。
   (五)財經、交通或身心障礙背景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四、本小組委員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並由新任者遞補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組務;並置幹事二
    人,協助辦理組務,均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出(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臺中市政府各機
    關學校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得以社會局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