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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
    稱委外),特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組成本局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
    組(以下簡稱本專案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本局評估適合委外者,得推動委外。
    本局依本要點分別辦理督導、評鑑本局或所屬機關委外情形。


三、本局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本局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
      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本局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本局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得委託民
      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本局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
      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四、本專案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人,由本局專門委員、中等教育科科長、幼兒教育科科長
    、體育保健科科長、工程營繕科科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體育處處長等主管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專案小組之工作任務如下:
(一)檢討委外項目:
      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期效益,擬訂實施時
      程,報請本局核定。
(二)決定委外方式: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國有財產法等
      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規,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
      本局委外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定適當契約
      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時並約定
      違反義務之責任。
(四)監督管理:
      本局業務委外,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間機構
      進行監督及查核,其方式得由本局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
      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五)其他有關業務委外辦理事宜。


六、本局督導所屬機關,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履行情形:確實督導所屬各機關之履約管理情形。
(二)人力運用狀況: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所屬機關人
      力合理配置與運用。
(三)經費收支情形:評估委外前後經費運用狀況,督導所屬機關提升財
      務運用效能。
(四)查核報告之複查:視需要複查所屬機關提供之查核報告。


七、本專案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專案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專任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專案小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