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校園之規劃審議,特設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規劃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營繕工程規劃設計事宜,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小組審議對象為新設學校興建工程,或學校校舍之重(改)建工程
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或校舍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
(改)建工程。
四、本小組審議內容如下:
(一)規劃部分:
1.學校環境基本資料調查分析 (含上位計畫及前期計畫說明、氣
候水文、都市計畫、補充測量、土壤試驗、地質調查(含可得
之設計參數及建議工法)、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交通概況、人文環境分析)。
2.未來發展與需求評估(依建物使用人數或相關規定審議建物量
體及空間設計原則、使用年限)。
3.校園整體配置規劃內容(含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形
式及工法評估比較、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耐震對
策評估、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基地高程及雨、污水規劃排放
方式)。
4.工程規劃內容(含規劃設計、結構外審、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
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拆除執照、建築
執照等應送審時程、施工工期、使用執照、試運轉及代操作維
護時程)。
5.法令之檢討(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建築法規、水利法規、水土保持法規及地質法規等)。
6.規劃預期之效益與願景(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
費籌措、分配年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與相似案
件造價比較說明、大宗資材價格(砂石、鋼筋、H型鋼、預拌
混凝土與瀝青混凝土等))。
7.校園維護管理方案。
8.其他。
(二)設計部分:
1.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都市設計委託書。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套繪圖。
(5)都市計畫圖。
(6)建築師簽證負責表。
2.工程概述(含基地位置、基地分析、基地現況(相鄰建築景
觀評估)、本期工程內容及範圍)。
3.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檢討(含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
面積檢討(含綠敷地面積、退縮線檢討)。
4.設計說明:
(1)設計構想。
(2)開放空間及環境聯繫。
(3)無障礙設施說明。
(4)景觀計畫。
(5)資源回收及垃圾處理計畫。
(6)土方平衡設計原則。
(7)社區開放計畫。
(8)立面色彩計畫。
(9)未來維護管理計畫。
(10)校園防災計畫。
(11)停車計畫(出入口、交通影響)。
(12)動線分析(人行、車行、服務)。
(13)永續校園設計構想。
(14)設計準則(條列細部設計準則、鋪面計畫、防水計畫、排
水計畫、照明計畫、動線計畫、無障礙空間計畫、景觀
及植栽計畫、色彩計畫、公共藝術計畫、監測計畫、緊
急應變計畫、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營建廢棄物處
理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及綱要規範(章名及章碼)。
(15)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16)土地使用權利證明(含私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17)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指標(含預定達綠建築、智慧綠建築等
級,以及為達該標準所採設計方式)。
5.設計圖說:
(1)全區設計圖說。
(2)現況配置圖。
(3)各層平面圖。
(4)各向立面圖。
(5)剖面圖。
(6)透視圖或模型。
(7)結構系統規劃、開挖擋土措施圖、施工中交通動線規劃圖
及施工期間所涉公共管線圖。
(8)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含照明、電力、弱電、給排水、空
調、消防等相關設備使用範圍及需求、負荷計算(概估)、
各系統圖及其設備配置圖)。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局長兼任,副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十
五人,分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教育局主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主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主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主管一人。
(五)具有結構設計等學識及實務經驗之專家二人,校園規劃、設計
及施工等學識及實務經驗之專家三人。
(六)具有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學識及經驗之專家五人。
(七)具興建校舍經驗校長一人。
前項第五款及第七款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派)。
第一項第六款由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指派委員三人參與審議,
另二人由召集人遴聘(派)。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繼任委
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
互推一人代理之。
工程主辦學校校長、受委託之規劃設計建築師應列席。
七、新建校舍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進行校區整體開發之公
有建築物,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或建築設計許可前,提經本小組審議
通過。
經審議通過之規劃設計案,於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建築設計許可時
,得報請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備查,免再審議。
非都市計畫區內之學校,得免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業務主管兼任,負責相關秘書作
業。
九、學校辦理第三點規定之各項校舍工程,應責成受委託之建築師事務
所提列規劃設計建議書、工程概算及校舍配置平面圖,送本小組簽
請召集人召開會議討論。
十、本小組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各委員得先
行審核擬具意見提交會議討論。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十一、各工程主辦學校或工程委辦單位應依本小組決議事項,交受委託
建築師納入修正,據以規劃細部設計。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