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廣直撥退稅,提高納
稅義務人申辦直撥退稅比率,簡化退稅作業,確保退稅安全及保障納
稅義務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局各分局為評比獎勵對象,每年辦理一次,年度結束後進
行評比,並於公開集會表揚績優分局。
三、評比分類
(一)本局派駐監理機關輔導辦理使用牌照稅直撥退稅績效。
(二)分局輔導各稅目直撥退稅績效(扣除前款派駐監理機關輔導部分)
。
四、評比標準及獎勵額度
(一)派駐監理機關分局:使用牌照稅直撥退稅成功入帳件數,達納稅
義務人於各該監理機關辦理免稅及退稅申請總件數百分之六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頒發所屬分局新臺幣二千元等值獎品;比
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頒發所屬分局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二)各分局:輔導辦理各稅目直撥退稅成功入帳件數達退稅總件數百
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頒發新臺幣二千元等值獎品;
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頒發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三)前款所稱直撥退稅成功入帳件數應扣除第一款派駐監理機關輔導
部分、已辦理長期約定直撥退稅及由稅務管理科輔導直撥退稅建
檔者;所稱退稅總件數應扣除法院拍賣、有代行機關及已辦理長
期約定直撥退稅者。
五、年度結束後,由稅務管理科依據資訊科產製報表統計簽報。
六、本要點所需費用於稅務行政管理-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