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推動本局之資通安全
相關政策,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及臺中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
要點規定,成立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跨部門資訊安全事項權責分工之協調。
(二)整體資訊安全措施之協調研議。
(三)資訊安全計畫之協調研議。
(四)其他重要資訊安全事項之協調研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資訊安全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新
建工程處資訊安全長、養護工程處資訊安全長兼任,上述資訊安全長
皆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其餘委員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任期及職務隨其本職進退:
(一)建築工程管理科科長。
(二)道路管理科科長。
(三)機電資訊科科長。
(四)土木工程管理科科長。
(五)公園景觀管理科科長。
(六)職安品管科科長。
(七)企劃科科長。
(八)秘書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新建工程處秘書室主任。
(十一)養護工程處秘書室主任。
四、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機電資訊科辦理。
七、本小組下得設置相關工作小組或專案小組,其名稱、任務、成員及會
議召開方式等,由需求各科(室、隊)提會討論後成立。
八、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依規定支應。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