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申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獎勵金,特依擴
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
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三、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財政
局申請分配獎勵金。
財政局受理及審核前項申請後,應簽請本府核定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
金額度。
四、依本原則分配之獎勵金應支用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促
參相關事項,不得作為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
前項促參相關事項包括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
(含地上物處理等)、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
、履約管理、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營運期滿之移轉、教育訓練、
案件行銷及國內優良案例觀摩事項。
五、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金應依前點規定支用項目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
算程序納入單位預算後始得動支。
六、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