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教育局為促進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設
臺中市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
一、協助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及協調之諮詢事項。
二、提供幼兒教保服務業務規劃、執行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三、其他提昇幼兒教保服務之諮詢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ㄧ人。
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代表ㄧ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二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各ㄧ人。
六、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組成之團體代表一人。
七、兒童福利團體代表ㄧ人。
八、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
九、幼兒家長團體代表與婦女團體代表各一人。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
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
服務機構之負責人。
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由教育局補聘(派),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本會會議由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
;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得派代表出席。
第七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本會
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幼兒教育業務主管兼任,幹事
若干人,由教育局派兼之。
第十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教育局名義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