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協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設
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推動事宜,特設臺中市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中
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目標及策略之決定。
(二)推動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方案相關計畫之加速執行。
(三)研議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跨機關議題之合理解決方案。
(四)統籌協調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
關首長兼任之:
(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三)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四)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五)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六)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七)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八)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十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十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十三)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十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
(十五)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十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十七)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十八)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十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本委員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委員會為研商及推動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各項執行工作
,得另設臺中市政府推動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顧問指導團(以下簡
稱顧問指導團),顧問指導團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
人組成,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
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顧問指導團成員、相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
專家學者與會。
六、本委員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一位
簡任以上人員代理。
七、本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出席委員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下設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專案辦公
室),辦理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業務之推動,職掌如下:
(一)主任一人,由本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負責統籌國際非政府
組織中心之推動與督導。
(二)副主任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襄助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之
推動與督導。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負責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之
業務執行。
(四)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薦任人員兼任,協助國際非政府組
織中心之業務執行。
(五)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指派相關機關人員調派兼任,並常駐專案
辦公室,負責本委員會幕僚作業。
九、專案辦公室下設綜合規劃組、修繕營建組、產經發展組及宣傳行銷
組,各組分置組長及副組長一人,由社會局、都發局、經發局及新
聞局等機關核派機關副首長及簡任以上人員分別兼任。
前項各組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由社會局召集秘書處、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建設
局、都發局、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文化局、法制局及研考會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
非政府組織中心策略規劃、專案評估、國際非政府組織邀請及
審核、期程研考等相關事宜。
(二)修繕營建組:由都發局召集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消防
局、文化局、法制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空間規
劃、修繕評估及營建修繕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督導相關
事宜。
(三)產經發展組:由經發局召集臺中市政府財政局、都發局、臺中
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
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財務籌措評估計畫、財務計畫及周
邊產業經濟發展等相關事宜。
(四)宣傳行銷組:由新聞局召集秘書處、經發局、文化局、研考會
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心國際交
流、活動訓練、資訊平臺建置、媒體資源合作及行銷宣傳等相
關事宜。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及顧問指導團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