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臺教國署學字第一○
二○○七一六一六號函頒本署對國中、小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具體管
制作為及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臺教國署學字第一○二○○七六四五一
號函頒本署對國中、小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具體管制作為修正對照表
辦理。
二、目的:
為落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轄屬國民中、小學(含
高級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清查輔導
及矯正戒治工作,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輔導機構,有
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達成健康無毒校園之目的。
三、學校應依下列要項辦理:
(一)教育宣導:
1、學校應利用教師進修時間或終身學習機制,申請辦理加強導
師反毒知能及一般反毒宣講團宣教課程,每年度至少二小時
以上,使全體教師均有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之基本概念,以瞭
解學生藥物濫用趨勢與校園毒品查察技巧,並具備教導學生
藥物濫用防制的知能與技巧。
2、學校應於每月一日及重大集會或特定民俗節慶等活動時機,
推動紫錐花運動宣導,期以紫錐花意象來凝聚全民反毒共識
,並形塑學校反毒、拒毒新形象。
(二)清查輔導:
1、學校應依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輔導作業,完成
特定人員清查及尿液篩檢作業,如發現藥物濫用確認個案,
應立即通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校安中心(以下簡稱教育局校
安中心)及臺中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並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戒治,另須配合教育部藥物濫用
學生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程序實施輔導及填報相關資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逼迫學生休、轉學,以落實輔
導機制。
2、學校實施藥物濫用個案校安通報注意事項如下:
(1)如遭檢警查獲或媒體披露之個案涉毒案件:應於獲知事
件二小時內實施甲級通報(如非校外會通知案件時,應
先主動通報教育局或校外會),俟個案遭檢、警或少年
法庭飭回到校後,應立即針對個案實施尿篩作業,並採
集檢體送校外會實施複驗,另個案自我坦承涉案或經複
驗結果為陽性反應時,即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戒治。
(2)年內實施特定人員快速檢驗試劑臨機尿篩作業如呈陽性
反應時,應即採集個案尿液送校外會實施複驗,如個案
經訪談後自我坦承有藥物濫用實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實施校安乙級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惟個
案未自我坦承藥物濫用時,暫時免實施校安通報,俟複
驗結果確認為陽性反應時,應於接獲通知二十四小時內
實施校安乙級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戒治。
(3)年內實施特定人員計畫性或臨機尿篩作業(直接採集尿
液送驗):俟送驗結果確認為陽性反應時,應於接獲通
知二十四小時內實施校安乙級通報,並於教育局或校外
會文到後一週內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戒治。
(4)如學生未經尿液篩檢而自我坦承有藥物濫用實情時:應
實施尿液快速檢驗作業(初篩為陰性仍須將個案檢體逕
送校外會實施複驗),並於二十四 小時實施校安乙級
通報,成立春暉小組實施輔導戒治。
(5)學校如有實施校安通報或成立春暉小組時,應主動電話
告知教育局校安中心(或校外會)業務承辦人,以便於
個案管制。
3、學校在接獲教育局(含校外會)或警察機關通知所屬學生疑
似涉及毒品案件時,應立即查證涉案者身分,如為學校在
學學生時(以涉案學生具有學校學籍為依據)應即通報教育
局校安中心,並針對涉案學生列入特定人員實施尿液篩檢
作業,如為陽性確認個案(或自我坦承涉案)即成立春暉小
組實施輔導戒治,另針對個案交友情形實施過濾,如有發
現藥頭訊息資料,應主動通報校外會提供地檢署偵查,以
防止毒品入侵校園情事發生;如非具學校在學學生身分,
須於一週內函復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並副知教育局(或校
外會),以利相關單位進行資料更正。
4、教育局將依檢警單位所查獲涉案學生資料,主動函文通知
個案所屬學校實施清查作業,並核對學校特定人員名冊,
如發生學校有多件涉案學生未列入特定人員名冊情事,則
列入教育局督導管制名單,加強查察學校現行防制學生藥
物濫用作為是否涉有違失;如違失情形嚴重,將議處相關
行政人員。
5、如學校同一學生再次遭檢、警單位查獲藥物濫用情事,仍
未列入特定人員名冊內,學校應主動檢討相關人員是否涉
有違失,並提報改善措施陳報教育局核備,教育局再視實
際需要派督學到校督導改善情形,如仍未改善,校長與學
務主任必須列席相關會議進行報告。
(三)矯正戒治:
1、學校發現藥物濫用確認個案,其施用之藥物如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一、二級之毒品,除應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
用三級預防工作外,學校應通知家長,並協助個案自動向
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並轉介臺中市防
制學生藥物濫用諮詢服務團實施矯正與戒治。
2、學校如發現校園有藥物濫用及販毒是類案件時,除應落實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工作外,為避免毒品入侵校園
,應積極與教育局單一通報窗口承辦人密切聯繫,並落實
個案訪談作業,將個案藥物來源相關資料以密件逕送教育
局或校外會承辦人,再由前述單位提供檢警單位查緝,確
實防止毒品進入校園,以維學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園安全
,另通報時應注意資料之隱密性,以維通報人及學生安全
與權益。
四、加強輔導個案之中輟生通報協尋機制,積極規劃校園復學輔導就
讀措施:
(一)學校春暉小組輔導個案如有輔導中斷(中輟、休、轉學)情形
,應將個案相關資料以密件函送教育局,並由教育局函轉本
市或戶籍所在地警察局少年隊(少輔會)、毒品危害防制中
心,以利個案追輔工作推行。
(二)教育局將利用每二個月定期召開之少年犯罪防制二級聯繫窗
口會議,對於學校通報藥物濫用中輟學生協尋情形逐案討論
。
(三)各級學校應定期回報教育局個案協尋結果與輔導就讀情形,
並由教育局定期回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個案處遇情形
。
五、建立輔導轉銜機制,持續藥物濫用學生輔導:
(一)國小藥物濫用個案畢業,學校應將學生輔導紀錄表以密件方
式移轉至教育局(或校外會),教育局將利用每二個月定期
召開之少年犯罪防制二級聯繫窗口會議,進行藥物濫用輔
導個案資料轉移。
(二)國中藥物濫用個案在輔導期間畢業者,請學校追蹤列管學生
升學情形,並確依學籍管理辦法將學生輔導紀錄表以密件方
式移轉至個案就讀之學校,俾利後續追蹤與輔導;另對於未
繼續升學之學生,請學校將個案資料以密件函送臺中市毒品
危害防制中心協助追蹤輔導戒治,並函文副知教育局備查。
六、學校推動防制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成效,納入國中、小學校長遴選
(續任)及成績考核項目:
(一)有下列情形者,核予記功:
服務學校如發現校園有藥物濫用及販毒是類案件時,積極與
教育局單一通報窗口密切聯繫,並提供個案藥物來源相關資
料供檢警單位查緝,經檢警單位破獲販毒屬實,有效防止毒
品進入校園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七條第三款第(三) 目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
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二)有下列情形者,核予嘉獎:
服務學校發生藥物濫用確認個案,依規定成立春暉小組實
施個案輔導戒治成功,並積極尋求個案各種處遇措施,協
助個案戒除藥癮,經教育局查證有具體成效者,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第(四)
目對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三)有下列情形者,核予記過: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藥物濫用確認個案,未落實三級預防輔
導作業,並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逼迫學生休、轉學,
經教育局查證屬實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第(三)目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
失職,致損害加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予申誡:
1、知悉服務學校發生藥物濫用確認個案,未依規定通報教
育局,經教育局查證有蓄意隱匿不報屬實者,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第(二)
目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2、服務學校經檢警單位查獲有多件涉案學生均未列入特定
人員名冊或同一學生再次遭查獲藥物濫用情事,仍未列
入名冊內,經教育局查證學校現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作
為有違失情形嚴重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
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第(二) 目處理業務失當,或
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3、服務學校發生藥物濫用確認個案,未依規定成立春暉小
組實施個案輔導戒治或轉介處遇,經教育局查證學校現
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作為有違失情形嚴重者,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第(四)
目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4、服務學校發生藥物濫用確認中輟個案,未定期回報教育
局個案協尋結果與輔導就讀情形,經教育局查證學校現
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作為有違失情形嚴重者,依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第(四)
目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5、服務學校發生藥物濫用確認個案在輔導期間畢業者,未
依規定追蹤列管學生升學情形,未將輔導紀錄移轉至教
育局或個案就讀之學校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第六款第(四) 目對學生輔導與
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學校推動防制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成效,將納入學校校長遴
選(續任)之參考依據,如年度內有嚴重違失經教育局督導
改善,仍未改善或成效不彰者,將直接納入年終考績不得
考列甲等。
七、教育局管考國中、小學執行防制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成效:
(一)教育局將對於執行成效不佳或未改善之學校,列入藥物濫
用防制重點督考學校,積極查訪。
(二)教育局將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各校執行春暉輔導個案成效
,對於推動績優學校,由教育局依權責辦理行政獎勵,另
業務承辦人由學校依權責辦理行政獎勵。
(三)學校尚未將防制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成效納入教師及行政人
員績效考評項目,應儘速召集相關業管處、室,共同研議
辦理,以強化各級學校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成效,並請學校
依權責辦理相關人員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