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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捷運文心北屯線機廠及車站區段徵收差額地價分期無息繳納申請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臺中市捷運文心北屯線機廠及車
    站區段徵收案件應繳納差額地價(以下簡稱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
    人,因財務困難或其他重大原因,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者,得
    向本府申請分期無息繳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差額地價,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本要點所稱分期,每期為一個月。每期繳納金額以總應繳金額按該核
    准期數平均分攤之,除不盡餘數於第一期收取。



三、土地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差額地價分期無息繳納申
    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
〈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因財務困難或其他重大原因,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差額地價
      。



四、分期繳納之期數,依應繳總金額區分如下:
(一)應繳總金額未滿新臺幣十五萬元者,最長得分十二期。但每期繳納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
(二)應繳總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得分十八期。
(三)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得分二十四期
      。
(四)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分三十六期
      。
(五)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分四十八期。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其他特殊情況,向本府申
    請延長分期無息繳納之期限並經核准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六、前項申請延長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
    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時效屆滿日前六
    個月。



七、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任一期應繳納數額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得以書
    面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喪失分期繳納之權益。
    前項情形,經本府限期一次繳清餘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徵收條
    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