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自我監督機制,有效推動
及執行內部稽核,以客觀公正之觀點,協助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
並提供改善建議,俾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達成施政目標
,依據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考評
及獎勵要點組設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規劃與執行本處內部稽核工作與相關作業規定或修訂事項之審議。
(二) 訂定與執行本處內部稽核計畫,辦理年度稽核作業,必要時辦理
專案稽核作業,並作成稽核報告。
(三) 彙整本處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所列缺失,以及具體革新建議簽報
本處處長核定,並追蹤後續辦理情形。
(四) 檢討強化本處現有內部稽核作業。
(五) 本處內部稽核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
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處專門委員。
(二) 本處第一科科長。
(三) 本處第二科科長。
(四) 本處第三科科長。
(五) 本處第四科科長。
(六) 本處第五科科長。
(七) 本處秘書室主任。
(八) 本處人事室主任。
(九) 本處會計室主任。
(十) 本處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內部稽核作業如下:
(一) 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人事考
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內部審核、
資安稽核、工程施工查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職能)單
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不得
針對目前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二) 本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內
部稽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
紀錄等。但稽核評估職能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
得不重複納入稽核。當內部稽核單位擇有與稽核評估職能類似之
稽核項目時,得與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整合稽核工作期程,並維持
客觀公正之立場,採聯合稽核方式辦理。
1、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依以下分類,
擬定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應至
少辦理一次。(稽核之期間至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並可自前一
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稽核,其前後年度之起訖時間應分別相互
銜接。)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等進行稽核。
2、本小組應檢視本處風險評估情形,就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優先
擇定稽核項目,內部稽核項目來源如下:
(1)必要項目
○1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三年內發
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追蹤查核結果仍待
繼續改善,並再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應稽核其檢討改善情形。
○2自內部控制制度擇定一定比例之作業項目。
○3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之資
料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理控管流
程或勾稽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竄改或洩漏資
料等風險者。
(2)自本處例行監督情形、自行評估結果及下列潛在風險來源或重要
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
○1施政計畫、核心業務、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
較高之業務、久未辦理內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
府公信力之潛在風險案件。
○2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
(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
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
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
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3、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本處處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4、本小組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性質及
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驗算
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充分且
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5、本小組為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問有
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小組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6、稽核項目與施政目標之關鍵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具關聯性,
或具有其他量化或非量化之績效目標或指標時,本小組得採行下
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效率及效果,俾提出
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本處制訂政策、績效目標或指標、
計畫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另得就本處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大
挑戰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供參考。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其來源包括:
○1前期績效、既定(或預計)目標及其績效衡量指標。
○2法令規定或契約規範,如:預計完成之期限、品質或數量標準等。
○3國際公認之指標或標準等。
○4其他同類績效優良機關、單位或民間相關機構等之標竿典範。
○5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異
,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7、本小組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成稽核紀
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三) 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
點、稽核發現與相關自行評估結果不一致等缺失、改善措施或具
體興革建議,並依程序簽報本處處長核定後送各受查單位。內部
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1、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2、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況
調整期程。
(四) 本小組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及辦
理情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追蹤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參考格式
如附件四)及興革建議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五)簽報本處
處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
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
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1、本處辦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與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
及建議。
2、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之
缺失及所提建議。
3、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
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
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
4、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及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五) 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
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
可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本處處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
能單位人員進一步查處。
(六) 本小組人員應持續參加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稽核品質
及能力,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確實執行
稽核工作。惟內部控制有其先天限制,且內部稽核原則採抽核方
式實施,無法絕對保證一定能發現不法或不當情事。另外,本小
組每年至少辦理一場教訓訓練課程,以強化本處同仁內部稽核觀
念與相關注意事項。
(七) 本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
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本處處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
密、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
獨作成報告揭露。
(八) 內部稽核報告所列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
控制制度者,應由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訂定
之「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規定修正。
(九) 本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之相關表件、稽核計畫、稽核紀錄、稽核報
告及其佐證資料等得整理成冊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六)
,應自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型式至少保存五年。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處各單位提報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缺失改善情形
與具體興革建議評估之可行性。
六、本小組內部稽核作業由本處秘書室統籌規劃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對於執行本處內部稽核作業人員,由本處秘書室簽報辦理敘獎。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