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同仁積極撰寫新聞稿,
提供訊息予納稅義務人,加強推動稅務政令宣導工作,以提升納稅服
務品質並增進徵納雙方共識,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單位
(一)提供單位:土地稅科、房屋稅科、消費稅及管考科、稅務管理科
、法務科、企劃服務科及八分局。
(二)發布與管理單位:企劃服務科。
三、發布內容
(一)財政部公布之最新解釋函令,並酌予引申或說明其原因與動機。
(二)公布之各項稅法修正重點宣導。
(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稅法規定或易疏忽,造成漏稅處罰之違章案件
及其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局勝訴之行政訴訟終結案件、經司法機關偵查終結遭起訴或判
刑之重大逃漏稅案例。
(五)各稅開徵與減免、節稅、多元繳稅之方法、稽查、清查及執行欠
稅等訊息。
(六)各稅清查及檢查宣導訊息。
(七)防範「假退稅、真詐財」等注意事項。
(八)本局創新之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災害減免措施及民意調查滿意度
等訊息。
(九)各項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稅務法令講習座談會等相關訊息。
(十)各項文康活動及同仁優良事蹟。
(十一)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政策推動產生負面輿論,本局之說明或平衡
報導事項。
(十二)其他:本局稅收情形、徵績、人事異動、辦公廳舍改造等事項
。
四、 撰寫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以A4直式橫書格式(附表)撰寫,內容對於引用事實、
數據、法令依據、法律效果、對民眾的呼籲、期望民眾配合事
項或特定案情需要敍述之情事等,應以完整、確實之資訊撰寫
;如有相關資料,應於陳判時檢附。
(二)撰寫稅務新聞稿時,應儘量避免同一新聞內容重複提供。
(三)撰寫及提供新聞稿,應注意時效以及陳核後是否能即時發布,
勿逾時效,致無法發布。
(四)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由各級主管以口頭發布或接受新聞媒
體採訪時,應於發布後補提發布新聞要點送發布與管理單位存
檔備查。
(五)新聞記者到本局採訪及探詢資料,如屬機密性或尚未定案計畫
,不可私自發布。
(六)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時,應儘速查明原委、快速回應,以平衡
報導。
五、實施方式
(一)提供單位
1、責任目標件數:依員額多寡,分為甲、乙、丙三組,每月提
供新聞稿責任目標件數分別為八、六、四件。分組如下:
(1) 甲組:文心分局、豐原分局、沙鹿分局、大屯分局。
(2) 乙組:東山分局、民權分局、大智分局、東勢分局。
(3) 丙組:土地稅科、房屋稅科、消費稅及管考科、稅務管
理科、法務科、企劃服務科。
2、聯絡窗口:應指派一人為新聞聯絡人,送發布與管理單位列
冊備查,嗣後有變動時亦同。新聞聯絡人負責該單位新聞稿
責任篇數之稽催及提送作業。
3、決行層級
(1)例行性業務、法令宣導等新聞稿,陳核至單位主管決行。
(2)新增發布事項新聞稿,如新增法令、新增活動等,應加會
發布與管理單位及相關單位,陳核至一層決行。
4、提交發布及提送統計
(1)刊登報紙或電台廣播:具時效性之新聞稿,應於每日十四
時前,將其正本及電子檔送交發布與管理單位;不具時效
性者應儘速送交發布與管理單位。
(2)登載本局網站:由提供單位網頁維護人員自行張貼。
(3)提送統計:每月發布之新聞稿正本及電子檔至遲於次月五
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工作日)前送交發布與管理單位
統計,逾時不計。
(二)發布與管理單位
1、按月統計提供單位提供新聞資料情形列表陳核,並切實追蹤
提供單位應提供稿件,逾限未提供者,於內網公告並請各提
供單位主管督促改進。
2、年度結束,應編表統計各單位年度撰寫新聞稿情形並陳核。
(三)政風室、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及資訊科不列入評比,但仍得
就第三點規定提供稿件發布。
六、 成績計算方式
(一)新聞稿內容無修改重複提送、逾時提供致發布與管理單位未及
送交媒體發布或未於每月限期前提供發布與管理單位者,不列
入成績統計。
(二)執行率:每月提供新聞稿件數占每月提供新聞稿責任目標件數
之百分比計算。
(三)見報率:每月新聞稿見報件數占每月提供新聞稿件數之百分比
計算。
(四)年度成績:(年度平均執行率x50%+年度平均見報率x50%)x100。
七、 獎勵方式:年度結束後,由發布與管理單位依成績計算方式統計,
提供單位每月執行率皆須達百分之一百,始列入排名。各組取前二
名,分別頒發三千元、二千元等值獎品獎勵,並於公開集會表揚。
八、 所需費用於本局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