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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臺中市55歲以上原住民假牙裝置補助計畫審查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利辦理本市55歲以上原住民假牙裝置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之補助制度之審議、合約牙醫院所履約爭議事件之調解、審核原住民
    申請假牙裝置及擬簽約牙醫院所之資格,以及受補助原住民與合約牙
    醫院所醫療爭議之調處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臺中市55歲以上原住民假牙裝置
    補助計畫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每年度補助制度審議。
  (二)審核原住民申請假牙裝置資格。
  (三)審核本計畫合約醫療院所資格。
  (四)本計畫合約醫療院所,未依規定履約時之調處及建議。
        本委員會審議履約爭議事件時,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2人預審或
        調解。
  (五)受補助原住民對於合約院所假牙裝置醫療爭議之調處。
        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2人為調解委員。申請調解以一次為限。
   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日期未到場、雙方認知差異過大者,為調解
   不成立。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應做成決議。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民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如已繫屬法院
   ,視為撤回起訴。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不得違反約
   定提起告訴或自訴;如已提起,其偵查或第一審辯論尚未終結者,視
   為撤回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本計畫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
    簡稱原民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6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聘(派)
    任之;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由原民會主任委員補聘(派)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應由委員推派一人為召集人或主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審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若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