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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新建工程處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
    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如: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處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
    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
    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憑證核銷程序免會秘書室。


六、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採購單位、預算控管
         簽核(會計室),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採購單位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
         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
         送驗收證明人(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
         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財物、所得登
         記)-會計室-處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七、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
    辦理採購流程;請購程序免會秘書室。
    以特別費支出之費用或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牌照稅、燃料費等
    支出,免請購程序。


八、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各單位採購之財物,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七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處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處接洽
      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
      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