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大安濱海旅客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大安旅服)場地功能,爰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大安旅服場地,一切活動應遵守國家法令,符合社會善良風俗,
以不影響本所業務推動,並以辦理非常態性及非政治性活動為限。
三、場地之使用以辦理下列活動為限:
(一)大安旅服二樓展示空間: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或符合
活動企劃書目的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等活動。
(二)大安旅服一樓廣場、二樓露台、南園停車場、北園停車場:政
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或符合活動
企劃書目的且不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等活動。
四、場地使用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場地以供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為
原則。但本府各機關、學校無使用需求時,得供本府以外之政
府機關、學校及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或團體申請使用
。
(二)申請使用場地者,預約登記應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內以電話或臨
櫃方式申請,並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以郵遞或臨櫃方式向本所營運課提出申請:
1.活動企劃書。
2.使用單位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者,其立案證明文件影本。經
本府各機關同意擔任共同主辦、合辦或協辦之活動申請場地
使用者,並應檢附本府各機關核准之公文影本。
3.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一及二)
(三)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投保一定額度之公共意外責任險(附
件三),活動期間發生生命、身體傷害以及財物損失等情事時
,申請人應負責妥善處理並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保險期間應
自進行會場布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四)使用場地需搭設舞台或帳篷等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臺中市
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許可。
使用單位違反前項規定,除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外。致本府
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者,
應立即自行拆除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本所得強制拆
除,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許可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除保證金依規退還外,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四點規定。
(二)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五)曾經使用本府場地,違反場地規定並已被停止使用。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其他活動內容經本所認定為不宜使用。
六、場地使用之收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使用場地經本所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場地使用
費、布置、彩排及撤場費(以下簡稱為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
,始得使用。
(二)為本府各機關、學校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繳納各項
費用、保證金。由本府各機關、學校備文擔任活動協辦單位者
,各項費用依收費基準減半收取。
(三)申請使用單位於申請時提出用電需求,經本所核准後,即可使
用大安旅服建物設施內之用電。倘用電需求超過各場地供電限
制時,應自備發電機。
(四)本要點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收費基準如附件四。
七、使用場地期間,使用單位一切物品,應自行維護看管,本所不負
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八、使用單位未經本所同意,不得進行張貼傳單、標語、旗幟、布幔
及增設電器設備。
九、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控制活動音量,維持秩序,不得妨害本所
業務之進行。
十、使用期間,相關活動如有涉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應由使用單位
取得相關之使用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使用單位自行
負責。
十一、使用完畢後,使用單位應負責場地垃圾清運、器材之復原,並
由本所人員檢查通過後,始完成場地歸還程序;如有公物毀損
、遺失,使用單位應負賠償或復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