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提供補助,提高本市
觀光產業防疫措施,並協助受影響業者渡過疫情危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及期間:
(一)補助對象: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
證,且申請時仍營業之本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
樂業者。
(二)補助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防疫整備補助項目:
(一)購置防疫所需物資費用:口罩、酒精、快篩試劑、防護衣、手套
、漂白水、清消設施、淸潔用品或其他防疫物資。
(二)購置或租賃防疫所需設備費用:額溫槍、體溫檢測儀器、防疫監
視設備或其他防疫設備。
(三)加強防疫作為及管理之費用:如委託環保清潔公司定期清潔消毒
與清運等。
(四)防疫教育訓練。
(五)配合防疫提升數位化所需費用。
(六)其他經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認定有助於
防疫工作之實際作為。
前項防疫整備項目不得用於購置固定資產及設備之資本性支出。
四、依前點申請防疫整備補助核發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
1、五十間以下:每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五十一至一百間:每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3、一百〇一至一百五十間:每家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4、一百五十一間以上:每家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二)民宿:每家新臺幣一萬元。
(三)觀光遊樂業:每家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前項申請,每家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營運成本補助,依下列各款核發補助金額: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於補助期間任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減少之銷售額,較一百十一年一至二月減
幅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房間數五十間以下:每家新
臺幣四萬二千元。
2、旅觀光旅館業、館業依核准房間房間數五十一至一百間:每
家新臺幣六萬元。
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一百〇一至一百五十間:
每家新臺幣八萬元。
4、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一百五十一間以上:每家
新臺幣十萬元。
5、觀光遊樂業:每家新臺幣十萬元。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於補助期間任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減少之銷售額,較一百十一年一月至二月
減幅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每家新臺幣二萬元。
(三)旅館業於一百十一年度取得旅館設立登記(含轉讓之新經營者)
,且無法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方式佐證其銷售額減
少者,每家新臺幣二萬元。
(四)民宿於補助期間於台灣旅宿網填報客房住用數減少數,較一百十
一年一月或二月任一月減少者,每家新臺幣一萬元。
(五)民宿於一百十一年度取得民宿登記證者,每家新臺幣五千元。
本要點施行前已受各級政府徵用為集中檢疫所或加強版防疫旅館,且
繼續收住檢疫者之業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六、申請本要點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自主檢核表。
(三)申請防疫整備補助之購置單據影本。
(四)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者,申請營運成本補助之一百
十一年一月至二月及五月至八月任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
(五)一百十一年度始取得旅館業或民宿設立登記證者(含轉讓之新經
營者),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影本。
(六)申請人之補助經費領據。
(七)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應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向觀光旅遊局提出(以郵戳
或觀光旅遊局收文章為憑)。
七、申請案件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觀光旅遊局得要求申請人說明或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逾期未為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
回其申請。
八、申請人應提供正確資料性,違反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觀光旅遊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