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十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
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科室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科室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
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
定。
五、各科室辦理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
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
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秘書室、預算控管
簽核(會計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手人於原始憑證黏存單黏貼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
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
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秘書室(財物、所得登記)-
會計室-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七、各科室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八、各科室採購之物品,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
記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九、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科室自
行辦理採購流程,免會秘書室。
十、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
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