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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及管制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學校)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人
    員)。


三、各機關學校人員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在規定
    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無法按時完成,始可於規定
    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並支領加班費或依第七點規定補休假。


四、各機關學校人員遇有必須加班之案件時,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
    請示單,並註明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
    派。但因應緊急狀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
    作者,不在此限。


五、加班費之支給,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
    ),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訖時間,連同原
    加班請示單,依程序請領;免刷卡人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
    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六、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時數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人上班日以不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上限。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應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等情形,需在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經核准後始得
         支給專案加班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並授權
         由各機關學校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均應
         陳報本府核定。
   (三)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專案加班費之
         支給,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
   (四)各機關學校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或進駐本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
         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
         償。


七、各機關學校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
    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八、各機關學校人員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
        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九、各機關學校對加班費之支給,必須力求確實,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
    ,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其主
    管亦應受連帶處分。


十、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 、核准及查核應由
    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
    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