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積極
學習客語,有效提升客語能力,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依客家基本法
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於上班時間或假日參加客語認證考試者,得給予公假
或補休:
(一)於上班時間參加客語認證考試,並檢附證明文件事先向服務單位申請
者,給予公假,但其日數及次數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要核給。
(二)於例假日參加客語認證考試,並檢附證明文件事先向服務單位申請者
,得給予補休,但其日數及次數由各機關學校視業務需要核給。
四、建立通過客語認證初、中、中高級認證者之獎勵制度,獎勵方式及標
準如下:
(一)於機關學校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二)對於通過客語認證者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或各機關於公開場合(例
如:主管會報、慶生會等)表揚,並得頒發適當之獎品、獎金、獎牌
或獎狀給予嘉勉。
(三)通過客語認證者,給予行政獎勵:
1.通過初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教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教人員予嘉獎二次。
3.通過中高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教人員予記功一次。
(四)為提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每年度
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達員工百分之三者,機關學校首長一人、承辦
單位二人給予嘉獎一次。
符合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人員於取得合格證書二個月內,檢附合格證書
影本,俾憑辦理相關敘獎作業,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
五、本要點生效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本要點
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修定生效時起二個月內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