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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電子郵件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員工電子郵件之使用,提供本府員工間業務溝通及成果分享,並基於合理合法使用原則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使用本府電子郵件信箱之業務承辦人員。

三、電子郵件帳號申請:
(一)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凡本府業務承辦人員,均得依本要點向資訊中心申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以下簡稱個人信箱)。
(二)單位公務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得依本要點向資訊中心申請單位公務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以下簡稱公務用信箱),經資訊中心確認需求後,建置所申請帳號,如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提出申請。
 


四、本府得依實際情況加以變更或調整個人信箱與公務用信箱容量,並公告本府同仁知悉。

五、基於資訊安全及資源有效利用之考量,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依下列情況註銷、保留及停用:
(一)註銷:同仁離職三日後(含退休人員),註銷其個人信箱。
(二)保留:因業務交接或其他需求,離職人員帳號如須保留,應提出申請,並以一個月為限,如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提出延長保留期限之申請。
(三)停用:個人信箱與公務用信箱使用不當者,本府得暫停該帳號之服務。
 


六、個人信箱與公務用信箱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本府得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外,並依違規情節程度,簽請懲處:
(一)禁止將個人帳號轉借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帳號。
(二)嚴禁使用信箱從事違法行為、寄發垃圾郵件、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使用帳號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機密性或商業性的文件。
(五)為避免主機信箱空間浪費,使用者應使用遠端離線收發信軟體(如Eudora, Outlook Express, Microsoft Outlook)收信,並請設定勿將信件留至Server上。
(六)本府公告之相關規定與措施。
前項使用者如違規使用涉及民事、刑事及相關責任者,應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