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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實施採購
    業務分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
    購;所稱各單位、使用單位係指本處各課、室、館、分處。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
    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
    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辦理外
    (如: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
    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人員
    ,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
    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一萬元者,須檢附一家以上
    廠商估價單。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陳或請購單註明。

六、一萬元以下之採購案,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准;逾一萬元至三萬元之採購案,由處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逾三萬元至十萬元之採購案,應以簽陳報請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
    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燃料使用費等支出,免請
    購程序。
    逾一萬元至十萬元之緊急搶修,得先以書面以外之方式請示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惟於事後核銷前應補簽陳說明。
 

七、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時,應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否為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八、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三千元以下之非消耗品,由使用單位自行保管,無須填寫財
    產或物品增加單。逾三千元之非消耗品,使用單位應於辦理核銷程序前,會辦秘
    書室辦理相關物品或財產增加作業。

九、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之承辦人員不得為驗收人員。
    本處秘書室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處接洽處理
    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本處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
    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各單位辦理採購,應注意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
    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遵守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十、本要點未盡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