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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生物安全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
    工作,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
        處分或輸出入。
    (二)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實驗室之生物安
        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
    (四)審核實驗室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六)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導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訓練。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管理事
        項。
    (九)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三、本會成員與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或副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主管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其餘委
       員均由處長遴派兼之。
   (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補派,
       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召開、進行、代理與決議事宜如下:
    (一)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會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三)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檢驗組組長指派所屬人員兼任,協助處
    理本會召開會議、審理、記錄等行政事務。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為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