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
工作,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
處分或輸出入。
(二)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實驗室之生物安
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
(四)審核實驗室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六)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導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訓練。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管理事
項。
(九)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三、本會成員與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或副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主管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其餘委
員均由處長遴派兼之。
(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補派,
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召開、進行、代理與決議事宜如下:
(一)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會前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三)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檢驗組組長指派所屬人員兼任,協助處
理本會召開會議、審理、記錄等行政事務。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為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