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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查緝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為執行菸酒管理及查緝工作,特
    訂定本管理及使用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菸酒查緝車輛,為財政部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
    經費補助購置,並經財政局指定為菸酒查緝用途之車輛。


三、查緝車輛由業務單位負責管理。

四、使用菸酒查緝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執行菸酒稽查取締業務者。
   (二)辦理菸酒管理及輔導業務者。
   (三)執行菸酒扣押物載運。


五、使用查緝汽車,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經核派始可行駛,但遇查緝緊急事
    件不及事先申請,應於事後補辦申請手續。查緝汽車於使用完畢後由
    駕駛人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連同派車單送交管理人員。


六、查緝汽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申請人如
    因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單。


七、查緝汽車應依行車紀錄表或里程數定期實施檢查保養,機件如有損壞
    由車輛管理人員依規定程序填具車輛請修單,經核定後始得辦理檢修
    。查緝汽車在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報管理人員,並得由駕
    駛人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手續。


八、查緝汽車各該駕駛人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如因執行查緝業務未停
    於指定地點,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損毀,除因天然災害
    或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應於遺失或
    毀損之日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九、查緝車輛管理人員應依規定將查緝車輛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及視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並辦理車輛檢驗。


十、駕駛人或借用人使用查緝汽車,應以加油卡添加油料,並將收據(加
    油確認單)送交管理人員,以為油料核銷依據。


十一、查緝汽車調派,在不影響菸酒業務執行原則下,得由財政局各科
      (室)依公務需要辦理借用。


十二、查緝機車由保管使用人負責管理及保養,對所保管使用之機車,
      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應於遺失或毀損
      之日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十三、本規定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
      及管理使用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