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辦理活絡空閒住宅市場
執行計畫,進行空閒住宅修繕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每人以一戶住宅為限。
三、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年滿二十歲,且無受監護宣告者。
(二)申請人應為該空閒住宅之房屋所有權人。若房屋為共有,應取得全
體共有人之同意。
四、空閒住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坐落於臺中市。
(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之主要用途登
記應含有住、住宅或公寓字樣。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建築管理
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不在此限。前開文件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
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以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
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三)無人經常居住且未供其他用途使用者。
(四)具備獨立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五、下列事項由都發局於臺中市政府及本市各區公所張貼公告,並由區公
所轉知各里辦公室公告周知:
(一)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三)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方式。
(四)計畫辦理戶數。
(五)補助額度上限。
(六)受理申請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與電話)。
(七)申請書與應備文件資料。
(八)其他必要事項。
六、受理申請期間截止時,當年度申請戶數未達計畫辦理戶數者,都發局
得視情形調整計畫辦理戶數或進行第二次公告。
七、本要點補助程序分為五階段(詳附圖一):
(一)公告與受理申請階段
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具申請書與應備文件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親
送至受理申請單位。
(二)申請條件審查階段
1.都發局就申請住宅修繕補助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為條件審查,資
料未齊全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通知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或條件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2.都發局必要時得就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訪。
3.都發局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申請條件審查;必要
時,得再延長三十日。
(三)申請案件評選階段
申請條件審查合格者,以評點計分方式評選申請案件,並分為初選與複選
兩步驟:
1.申請案件初選(點數計分、排序):
都發局於申請條件審查完畢後,依空閒住宅修繕補助評點基準表,就合格
之申請案件進行計分,並依統計之點數高低排序。
2.申請案件複選(受補助最低評點、受補助戶數、受補助金額、受補助修
繕項目與核定承諾租金):
(1)都發局得設置評選委員會,遴選五至七位評選委員,並於申請案件
初選完成後召開評選會議,進行申請案件複選。評選委員依據空閒
住宅修繕補助評點基準表之點數,參照申請人所繳交之空閒住宅修
繕項目表,判定空閒住宅修繕補助受補助最低評點、受補助戶數、
受補助金額、受補助修繕項目與核定承諾租金。若有爭議,由評選
委員會評定之。
(2)申請案件複選完成後,公告複選合格名冊,並寄發空閒住宅修繕補
助合格通知。
(3)申請人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計畫辦理戶數時,就評分相
同者,以公開、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
(四)修繕施工與招租媒合階段
1.申請人應於收到空閒住宅修繕補助合格通知後九十日內,依核定之空
閒住宅修繕項目表內容與標準,覈實修繕施工完竣,並進行招租媒合
。
2.申請人進行修繕施工,若涉及申請建築許可或室內裝修許可之情況,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媒合方式以都發局協助媒合為原則。如申請人自行招租者,應於施工
完竣前承報都發局核備,避免重複招租。
4.媒合對象應以中低所得家庭為優先,並不得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三
親等以內之親屬。所稱中低所得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所稱之低收入
戶與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下列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之
一者:
(1)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四條。
(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
(4)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5.申請人應於施工完竣後十日內,繳交空閒住宅修繕竣工圖表與修繕費
用發票或收據,提請都發局備查。修繕費用超過受補助額度時,其超
過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修繕費用低於受補助額度時,以實際修繕
竣工費用分期給付之。
6.對於完工後之受補助住宅,都發局應於申請人繳交空閒住宅修繕竣工
圖表與修繕費用發票或收據後,三十日內進行修繕竣工檢核。
7.經都發局竣工檢核合格者,寄發修繕竣工檢核合格通知。檢核未通過
者,應於收到未通過之通知後六十日內改善並通過檢核。其未通過之
改善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改善通過後始撥付第一期修繕補助款項
。
(五)媒合出租完成階段
1.申請人應於收到修繕竣工檢核合格通知後,九十日內完成媒合住宅出
租,並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辦理公證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受補助住宅媒合出租之租賃期間至少三年,三年內申請人非因法定原
因,不得收回住宅或改變用途。三年期滿後,申請人得自行處理。
3.申請人於租賃期間,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終止租約者,由都
發局協助媒合新承租人,補足三年之租賃期間。
4.申請人於租賃期間,如發生租約終止或變更承租人等情事,應主動通
報都發局。都發局必要時,得就申請案件進行查核。
5.申請人應於租賃期間,以核定承諾租金出租予媒合對象。
八、申請人應於下列階段分別檢附應備文件資料,於繳交期限內,向都發
局提出申請(詳附圖二):
(一)公告與受理申請階段(繳交期限:受理申請期間內)
1.空閒住宅修繕補助申請書(詳附件一)。
2.空閒住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電費帳單,且二個月內每月平
均用電度數低於六十度。)
3.房屋共有人同意書(房屋為共有時才需繳交)(詳附件二)。
4.空閒住宅修繕補助評點基準表(詳附件三)。
5.空閒住宅修繕項目表(詳附件四)。
6.空閒住宅修繕補助切結書(詳附件五)。
7.媒合租賃委託書(申請人已媒合中低所得家庭承租人者無須
繳交)(詳附件六)。
8.已媒合對象之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文件(申請人已媒合中
低所得家庭承租人者才需繳交)。
9.辦理空閒住宅修繕補助作業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詳附件七)。
10.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十日內之現戶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11.身分證影本乙份。
12.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物權狀影本或合法房
屋證明乙份。
1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4.空閒住宅修繕竣工圖表-施工前照片(詳附件八)。
(二)修繕施工與招租媒合階段(繳交期限:施工完竣後十日內)
1.空閒住宅修繕竣工圖表-施工後照片(詳附件八)。
2.修繕費用發票或收據。
(三)媒合出租完成階段(繳交期限:申請人收到修繕竣工檢核合格通知
後九十日內)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本與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
九、修繕補助款項撥付方式,採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撥付百分之四十:都發局自寄發修繕竣工檢核合格通知
後,撥付第一期修繕補助款項。
(二)第二期撥付百分之六十:都發局於申請人繳交房屋租賃契約公
證書本與房屋租賃契約之影本後,撥付第二期修繕補助款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修繕補助,並於事實發現日起三十日內
繳還已領取之補助款項:
(一)經查應備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受補助住宅通過修繕竣工檢核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未於九十日內完成媒合住宅出租及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三)申請人於租賃契約簽約日起三年內收回住宅、改變用途或提高
核定承諾租金。
(四)申請人將受補助住宅出租予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三親等以內之
親屬。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規定之期日,採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均計入)計算。履行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
當日算入;履行期間自指定之日前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十二、應備文件資料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
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定之。
十四、本要點若有其他未詳盡事宜,都發局得另行補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