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基層勞工,補助工會辦理本
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會勞工及市級總工會、基層職業工
會會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預防並及早發現勞工因職業或慢性病造成
之相關疾病,藉以落實照顧基層勞工之健康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申請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並於實際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三十日以前,依本
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補助。
前項申請人以本市登記有案之總工會及職業工會為限。
第一項計畫書所稱參加對象應符合於本市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
業工會勞工及市級總工會、基層職業工會會務人員之資格。
三、申請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辦理勞
工健康檢查。
四、本局補助申請人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費,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健康檢查費:以每一勞工補助上限五百元。
(二)郵資費:以每一勞工補助上限五十元。
(三)雜支: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五內補助。
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其餘部分由工會自籌款項辦理。
於本局預算額度內以申請人申請勞工健康檢查補助順序,依序補助,
名額以年度編列預算用完為止。
五、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
局辦理核銷作業:成果報告表、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相關照
片至少二張、工會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受檢人員名冊(請加蓋檢
查醫療機構及工會章)、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
領據。
(二)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相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各工會接受本局部分經費補助費案件
,如有經本局同意憑證免送審之特殊情形,該留存受補助各工會
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應保存十年),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
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三)各工會辦理健康檢查申請支付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局按工會實際支出補助費,最高以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如有差額應繳回本局。本局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
六、申請人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許可補助者,得撤銷
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
(一) 申請不符第二點規定者。
(二) 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情事,經查屬實者。
(三) 申請人未依核定之申請計畫書辦理。
(四) 申請人有會務停頓或涉及不法情事者。
(五) 申請人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作業者。
(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合補助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