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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稱幼兒園)之退
    費方式及比率,以確立幼兒因故離園或請假期間合理之退費基準,及
    幼兒園各收費項目制訂與備查流程,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家長繳交
         之就讀費用(以下稱月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
         日起算,按比率覈實收取、退還當月月費;其中離園者其他已
         繳交之月份應退還未發生教保服務之月費。


三、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病假、國定假日、農曆春節,
    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按幼兒每人每月實
    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再
    乘以百分之三十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四、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通知)、繳費收據或教保服務契約中註記退費
    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


五、幼兒園應依教育部核准之營運成本收費,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登載
    收費基準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
    倘有收取前項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其項目及數額應於當年度五月
    三十日前報送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