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及保障婦女權
益,消除性別歧視,特設置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實施方案等事項。
(二)促進社會各界對性別友善政策及婦女福利服務之重視與支持事項。
(三)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十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十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十四)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五)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十八)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十九)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處長。
(二十二)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
一人須為大專院校年輕女性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
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得
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社會局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負責本委員會秘書作業。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與臺中市各區公所
主管、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