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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事務管理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
    內部事務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會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物品管理之查核。
 (三)財產管理之查核。
 (四)車輛管理之查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專門委員兼任,置委員三人至六人,由
    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規劃推展組。
   (二)文教發展組。
   (三)綜合業務組。
   (四)人事室。
    (五) 會計室。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
    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綜合業務組組長兼任。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陳報
    主任委員。


七、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查核時,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增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