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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社會創新實驗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為推動社會培力工程,充分
    發揮臺中社會創新實驗基地(以下簡稱本基地)各項設備設施功能並便
    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基地之進駐空間及公共空間:
  
(一)進駐空間:
         1.五樓:獨立工作空間。
         2.七樓:共同工作空間、個人體驗進駐座位區。
  (二)公共空間:
       1.六樓:多功能教室、腦力激盪室、對話室。
       2.七樓:思想廚房。


三、本基地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辦理與社會培力及社會創新相關活動為
    主,但其他單位、民間團體或個人亦得申請借用本基地場地辦理公益
    相關活動。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借用,並依
    法處理: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有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五、本基地場地借用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止。

六、申請進駐及使用本基地場地,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申請進駐本基地,應於進駐前七日完成簽約並繳交費用後始得
         使用。
  (二)申請使用公共空間場地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寫申請書或至臺中社
         會創新實驗基地網站線上申請登記,並經本基地核准且繳交費
         用後始得使用。
   (三)本基地之長期進駐團隊及個人每月有十五點優惠額度可免費借
         用公共空間場地(各場地應計算點數如附表二),每月點數額
         度不得累計至下個月使用,如當月優惠額度使用完畢,仍有借
         用場地需求,再依照附表二收取場地費用。


七、本基地各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一)進駐空間(各空間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1.獨立工作空間:提供三人以上團隊辦理長期進駐,每一獨立
           空間每月收取場地維護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每一人再
           加收每月五百元場地清潔費。
         2.共同工作空間:提供個人或團隊短期進駐,每一人收取每月
           五百元場地清潔費。
         3.體驗進駐座位區:提供個人進行單日體驗進駐,每一人收取
           單日二百元場地清潔費。
         4.虛擬進駐:提供個人或團隊虛擬進駐,每一人或團體收取每
           月三百元維護費。
   (二)公共空間:以場次為計算單位,每場次以半日(四小時)計算。
         使用場地每場次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八、下列機關或團體申請於本基地公共空間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清
    潔費: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
  (二)本基地之委託營運團隊。
  (三)進駐於五樓獨立工作空間及七樓共同工作空間之長期進駐團隊,
         於優惠額度內免收場地費。


九、申請進駐者不得將本基地作為商業登記之地點。

十、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基
         地。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
         期使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
         情形。


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基地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設臨時設
      施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基地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設,場地使
      用完畢應即回復原狀,並與本基地管理人員進行點交。


十二、申請使用者未經本基地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設施,使
      用時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予以修復、按市價
      賠償或購置同一規格型號之產品歸還。


十三、申請使用者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基地得限期改善或暫停
      其借用權三個月。


十四、本基地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並依規定全數
      解繳市庫。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