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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總體營造暨文化設施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落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總體營造與文化設施
    計畫、方案之推動及整合,設臺中市社區總體營造暨文化設施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局、會協調及整
        合等事項。
    (二)關於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等事
        項。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含本市文化設施)之推動、協調及
        整合等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三)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四)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五)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六)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十七)民間社區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十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前項第十七款聘任之委員,
    續聘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
    之。
    第一項第十七款聘任之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補聘之。
    繼任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五、本會下設臺中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各局、會主管
    業務科(組)主管及承辦人員,作為本市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局、會
    間溝通聯繫之窗口,負責管考、推動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及提供跨
    局、會推動社區營造諮詢、審查之協助。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主任秘書兼任,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文化局文化資源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幕僚
    作業。


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文化局向文化部
    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