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社會藝文活動,發揮臺中
市中正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並委託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大甲區公所)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館場地包括中正廳、文化教室、多媒體簡報室及
中正藝廊。
第四條 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
公益活動時,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前項申請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大甲區公所提出
申請,並應於許可通知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
空調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第五條 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及使用費、保證金等收取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共同主辦之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公
益活動,得酌減或免繳場地使用費。
中央或臺中市立案之老人、身心障礙及兒童等非營利團體,申
請使用場地,其場地使用費按前條附表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七條 申請場地使用者,如遇水災、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
不能使用,所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退還。
申請人經核准後放棄使用時,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外
,應於預定使用一星期前向大甲區公所申報,其保證金退還二
分之一,已繳交場地使用費全額退還;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
其保證金全數不予退還,已繳交場地使用費全額退還。
第八條 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須啟用
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其他設備、張貼海報、懸掛旗幟或須
加裝照明、電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應徵得大甲區公所同意並
會同處理。
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完畢後,應即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點交大
甲區公所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前項使用者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場地設備者,大甲區
公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付,不足之數並
追償之。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其餘費用按使用比例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館設施環境之虞。
五、與本館宗旨不符之活動。
第十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